附件1: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检查工作方案
附件2: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表
二00六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湖南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检查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省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管理,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质量,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卫生安全,省卫生厅定于2006年4月至7月组织省、市、县卫生监督监测机构在全省开展集中式供水单位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检查,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管理,水源卫生防护,生产卫生要求,从业人员卫生和出厂水水质情况。具体方案如下:
各地级市、湘西自治州自来水公司所辖水厂由省卫生监督所和省疾控中心组织专业人员进行监督监测,且在每个市(州)抽查两个县(市),出厂水的检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目及表2非常规检验项目中的磷酸盐、碘化物 、硫化物、钠、锑、钡、铍、硼、钼、镍、银、铊、二氯甲烷、氯乙烯、1,1二氯乙烯、三氯乙烯、四氯乙烯、苯、甲苯、二甲苯、乙苯、苯乙烯、苯并芘、氯苯、邻苯二甲酸二酯、丙烯酰胺、六氯丁二烯、微藻囊毒素-LR、溴氰菊酯、五氯酚、亚氯酸钠、一氯胺、2,4,6-三氯酚、甲醛、溴仿、氯化氰共70项指标。
各市(州)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县(市)、区自来水厂进行监督监测,监测指标同上。
各县(市)、区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组织专业人员对所辖乡镇自来水厂及水利部门农村改水的供水单位进行监督监测,监测指标为《生活饮用水水质卫生规范》表1全部常规检验项目。
规定的监测指标受条件限制不能检测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将水样送至上一级卫生检测机构检验,微生物指标统一由当地监测,但报告单由采样单位统一发放。
各地卫生监督所和疾控中心必须在7月31日前完成监督监测工作,具体时间自行安排。
省卫生监督所和省疾控中心监督监测专业人员分二组进行,
第一组:长沙(长沙县、浏阳市)、益阳(安化、沅江)、常德(石门、澧县)、张家界(慈利、桑植)、湘西自治州(凤凰、永顺)、怀化(芷江、新晃)、邵阳(隆回、邵东);
第二组:湘潭(韶山、湘乡)、株洲(醴陵、茶陵)、衡阳(常宁、耒阳)、郴州(资兴、桂阳)、娄底(双峰、涟源)、永州(祁阳、零陵区)、岳阳(平江、华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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