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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厦府[2005]372号)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建设征收土地通告
(厦府〔2005〕37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国土资源部《关于厦门市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的批复》(即国土资函〔2003〕315号)和厦府〔2003〕地638号文批复,决定征收海沧镇海沧村、锦里村、困瑶村、温厝村及海沧农场土地751676.24平方米,作为城市建设项目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现将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
│ 征地单位 │ 项目名称 │征地面积 │ 用途 │   被征地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     │     │(平方米)│    │          │       │
├─────┼─────┼─────┼────┼──────────┼───────┤
│海沧土地开│南部工业区│751676.24 │城市建设│海沧镇海沧村、锦里村│海沧征地拆迁公│
│发有限公司│二期开发用│     │    │、困瑶村、温厝村及海│司      │
│     │地    │     │    │沧农场       │       │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2003〕地638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厦府〔2005〕179号、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厦海政办〔2005〕68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所在村委会或农场办理补偿登记手续。

  五、自通告发布之日起,严禁在上述征用范围内抢种种植物,抢建建筑物、构筑物,抢养养殖物等,违者,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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