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马銮湾综合整治工程用海有关事项的通告
(厦府〔2005〕373号)
为巩固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成果,保护海域使用权人合法权益,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厦门市海域使用管理规定》、《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的通告》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工程用海事项通告如下:
一、马銮湾综合整治工程已批准用海的海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水产养殖和捕捞活动。(范围见附图(略))
二、自2002年西海域禁止水产养殖综合整治后,在上述海域范围内新增的养殖设施以及“沉网”等捕捞设施应在2005年12月25日前无偿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迁移或拆除的,将依法予以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