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入招标目录的药品采购量至少按一年的使用量确定。
第十条 鼓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参加投标,以减少药品流通中间环节,降低药品投标价格。
药品批发企业投标,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的合法授权书。
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严格执行卫生部制订的《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和集中议价文件范本(试行)》对投标文件的规定,不得要求投标企业提交上述规定以外的证明文件;对政府有关部门的药品基础数据库和药品价格信息库等发布的企业资质、产品认证数据和价格信息,可以直接采用,不得再向企业索取;原则上不要求投标企业提交样品。
第十一条 开标按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公开进行。招标办应将开标结果抄送协调监督办各成员单位。
招标代理机构可委托公证机关对开标活动进行现场监督和公证。
第十二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将投标的药品质量和企业近两年内有否违法经营等状况向招标办通报,供评标委员会作为评审依据。
相关部门所提供的情况应当事先告知投标人,听取投标人的申辩。
第十三条 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库成员由本市药学、医学、医院管理、护理以及其他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
评标专家依照《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和本办法以及评标标准、评标程序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办按规定从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按一定数量专家组成,经履行现场监督职责的有关部门确认后成立。
评标委员会的成立到评标工作开始的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2小时。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对专利药品、获得我国行政保护的国外原研制药品、未申请专利保护的国内原研制药品、在国内同品种药品批准文号取得前已经引进投产的国外原研制药品、国家级优质中成药品、国家发改委单独定价的药品(以下简称高价药品),与其它药品(以下简称廉价有效临床常用药品)进行分类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