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5〕3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现将《厦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原《厦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厦府﹝2001﹞综33号)同时废止。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八日
厦门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药品使用质量,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患者不合理的医药负担,改革药品采购管理体制,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遏制药品购销中的不正之风,根据《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试行)》(卫规财发﹝2001﹞308号)、《
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纠办发﹝2001﹞17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若干规定》(卫规财发﹝2004﹞320号)及其配套文件精神,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活动是指依照国务院及有关部委的规定和本办法开展的药品集中公开招标、投标、评标、定标、签订和履行合同以及其他相关的活动。
第三条 本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
(二)廉洁和诚实信用;
(三)质量优先,价格合理;
(四)保障中、低价位药品供应,兼顾其他需求。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本市区域内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依法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在本市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
本办法所称招标代理机构是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认定、取得中介代理机构资格证书的社会中介组织,由招标人通过公开的方式自主选择,并在招标人委托授权范围内办理集中招标采购事宜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