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厦门市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评估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厦委办〔2005〕59号)
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各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
《厦门市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评估检查实施方案》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7月14日
厦门市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评估检查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全面推进我市语言文字工作,迎接教育部、国家语委及省语委于2005年底对我市语言文字工作的检查评估,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方案:
一、组织领导
成立市、区两级创建活动领导小组,负责创建活动的协调、督促工作。创建活动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以块为主,条块结合,由各区、区语委实行属地管理。要充分发挥区属职能部门及街道、社区居委会有关组织的作用,鼓励其对辖区范围内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实行依法管理。市直有关部门要加强机关内部及所属单位的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并服从所在区在依法规范语言文字方面的统一协调管理。
二、评估范围、方法
评估范围包括党政机关,市直各部、委、办、局,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各级各类学校、公共服务行业、公共服务设施,各区人民政府机关及所属各部门等全市各部门、各单位、各行各业。其中,工商、人事、财政、市直机关党工委、城监、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市、区教育局机关及所属学校,商业、邮政、电信、文化、铁路、交通、民航、旅游、银行、税务、公安、检察院、法院、海关、边检、保险、医院和厦门大学、集美大学等部门为定点检查单位,其他行业和部门为抽查单位。
评估方法采取定点检查、抽样检查、实地调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查看各单位的语言文字工作计划、规划总结,对重点行业、部门人员进行语言文字的法规、政策和语言文字应用能力的测试。
抽查电视台任何一频道的新闻节目、专题节目、自制广告。抽看新闻出版物,抽看当年任何一期报纸,抽看当天任何一版报纸。
抽查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名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码头、旅游景点、银行、电信、医院、影剧院、公园、大型商场、街牌、公交站名牌、公共设施标志牌的用字规范。
三、工作步骤
第一阶段:宣传发动(2005.5--2005.6)
(一)市委、市政府召开全市创建语言文字工作达标城市工作会议,就我市迎接检查评估工作进行部署,明确、落实各区、各部门的项目责任。
(二)各区、各部门,新闻媒体、各级各类学校、公共服务行业,认真学习宣传贯彻《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做好宣传发动工作,使广大市民充分认识开展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重要意义。
(三)各区、各部门进一步了解达标内容、达标项目,增强迎接检查评估意识,自觉完成达标工作任务。
第二阶段:自查整改(2005.7--2005.8)
(一)各区、各部门明确职责,强化组织领导,对照“一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标准实施细则”,组织力量逐条对照检查。
(二)各区、各有关部门在完成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完善制度。
(三)各区对辖区内的街道、公共场所社会用字进行检查和整改,8月底前完成街道、公共场所不规范用字整改工作。
(四)各区、各部门于8月30日前把自查自评整改措施的材料送市语委办,以便汇编成册,供评估检查专用。-(电话:2102623,传真:2079660)
(五)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市迎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全市主要部门、行业进行定点检查和随机抽查。
第三阶段:试点观摩、检查落实(2005.9--2005.10)
(一)以点带面、以查促改、以评促优。初定试点单位为:思明区、湖里区、市人事局、市直机关党工委、市广播电视局,广电集团、厦门日报,市工商局、旅游局、贸发局、城管办,机场、火车站,集美大学、厦门一中、双十中学。
(二)模拟评估。结合市人大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执法检查,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评估组,对各区、市直各部、委、办、局进行模拟评估,针对存在问题及薄弱环节进行重新整改。
第四阶段:资料汇总、申报验收(2005.11--2005.12)
(一)各区、各部门将与语言文字工作相关的政策法规、文件、计划总结、评比和开展活动的资料进行分类汇总归档,以便查考,并形成自查报告。
(二)各区、各部门在自查自评的基础上,形成市、区两级自查自评报告,报请市政府审查,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由市政府向省、国家提出评估申请。
四、组织分工
(一)各区、各部门要召开会议,传达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有关精神,印发或转发语言文字工作的有关文件。要认真抓好本机关、本系统的语言文字工作规范化和整改、迎接检查工作。要顾全大局,不计条件、不计报酬,主动服从市语委和各区政府的协调、指挥,保质保量地完成自查整改、迎评任务,为全市创建工作做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