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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2005修正)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规划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足额预缴专项基金。
  第二十七条 下列建设工程经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确认后,可免缴专项基金:
  (一)人防工程;
  (二)私人住宅(平房);
  (三)建筑工地的临时设施。
  第二十八条 专项基金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任何部门、单位或者个人,均不得擅自减、免、缓征专项基金。
  专项基金的征收,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性基金专用票据。
  建设、财政、监察、审计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加强对专项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项目主体完工但尚未抹灰或装饰、加盖前,提请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进行验收。
  经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机构验收、检测并经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核实后,对于符合下列返还专项基金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在15日内返还专项基金并办理结算手续;对于不符合下列返还专项基金条件的,不予返还专项基金并向建设单位书面说明理由:
  (一)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达到节能设计标准的,按预缴总额的80%返还专项基金;
  (二)民用建筑工程项目达到节能设计但使用粘土空心制品的,按预缴总额的70%返还专项基金;
  (三)非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的,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80%返还专项基金;
  (四)非民用建筑工程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的比例达到40%以上但使用粘土空心制品的,按照实际使用比例的70%返还专项基金。
  第三十条 建设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的专项基金,计入建安工程成本。
  依照本办法规定返还的专项基金,充抵工程成本。
  第三十一条 专项基金必须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实行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引进、新建、扩建新型墙体材料生产线工程项目的贷款贴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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