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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的决定(2005)

兰州市人民政府令
(2005第6号)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6月8日市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张津梁  
二○○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兰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的决定
  
  市政府决定,对《兰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修改:
  一、进一步明确管理主体的主管职责和相关部门的协管职责,完善管理程序。
  二、将禁止新建、改建或者扩建粘土实心砖生产线的区域由“城镇”区域扩大为“行政”区域;在允许使用粘土实心砖的工程中增加“风景名胜区的仿古建筑工程”。
  三、取消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生产、销售前的审查、复核、领证程序和外地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进入本市建筑市场前的质量证明复核、登记程序。
  四、将“节能住宅”改为“民用建筑”,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并对建筑节能认定制度从职责和程序上进一步予以完善。
  五、第四章名称“专项用费管理”改为“专项基金管理”,有关条款作相应修改,对专项基金的预缴、征收、使用、返还、管理和监督以及专项基金计入工程成本、返还的专项基金充抵工程成本等问题作出具体规定。
  六、第六章“奖励与处罚”中的奖励内容移入总则,名称改为“法律责任”,对有关条款中规定的法律责任按照修改后的法律规范作相应修改,将罚款比例修改为具体的罚款数额。
  七、对相关条、款、项的顺序、内容进行适当归并和调整,对有关文字表述进一步予以规范。
  八、兰州市发展新型墙体材料和推广节能建筑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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