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开展“卫监二号”行动的通知
(沪卫医政〔2006〕29号 2006年3月15日)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人口计生委、市科委和市监察委《关于印发〈上海市打击非法行医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服务市场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我局决定于2006年3月20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以“严厉打击非法行医、规范医疗机构执业行为”为主题的“卫监二号”行动。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加大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和医疗机构超范围执业等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医疗机构的执业行为,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二、工作内容
(一)严厉打击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行为。
(二)严厉查处医疗机构超出登记范围执业的行为。重点打击医疗机构擅自改变诊疗科目和擅自开展专项诊疗技术,如擅自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性病诊疗业务、医疗美容服务及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等。
(三)严厉查处医疗机构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的行为。重点查处未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职称)、取得医师资格但未经医师执业注册以及虽经执业注册但跨专业类别的行医行为。
(四)严肃查处医疗机构出租、承包科室的行为。重点查处医疗机构将业务科室、房屋出租给非医疗机构或非医务人员从事医疗执业的行为。
(五)严肃查处医疗机构的工作人员非法为他人进行胎儿性别鉴定或选择性别的终止妊娠手术的行为。
(六)严肃查处医疗机构滥检查、滥治疗、滥收费与出具虚假检验报告以及发布无证医疗广告或虚假医疗广告的行为。
三、工作步骤
(一)培训宣传阶段(3月20日~3月24日)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对区县卫生监督员进行专项培训,明确工作目标和工作要求,介绍工作方法。
各区县根据实际情况对医疗机构相关管理人员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法规宣传培训,并督促医疗机构做好内部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