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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西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58号)


  《西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8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孙清云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西安市人工影响天气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管理,合理利用气象资源,改善生态环境,防御和减轻气象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人工影响天气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人工影响天气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人工影响天气,是指为避免和减轻气象灾害,合理利用气候资源,在适当条件下通过科技手段对局部大气的物理、化学过程进行人工影响,实现增雨雪、防雹、消雨、消雾、防霜等目的的活动。
  第四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的原则。人工影响天气工作以防御自然灾害、缓解水资源短缺和改善生态环境为重点。
  第五条 市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市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市人工影响天气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临潼区、长安区及市辖县气象主管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的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财政、公安、农业、林业、水利、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工影响天气工作。
  第六条 开展人工影响天气工作,应当制定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人工影响天气工作计划由气象主管机构商同级有关部门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人工影响天气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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