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工作经验交流,指导下级单位的政务信息工作。
(五)组织本地、本部门和本系统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
(二)熟悉本地、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文字表达和组织协调能力。
(五)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法规和制度。
第八条 县级以上政府和部门每年评选一次优秀信息员,进行表彰。优秀信息员所在单位应当采用适当方式对信息员进行奖励。
第三章 信息上报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分层次服务的原则,在做好本级服务的基础上,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第十条 上报信息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上级工作部署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群众的反映,执行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工作意见、建议。
(二)上级领导同志检查工作时提出要求的贯彻落实情况。
(三)各地、各部门重要工作情况。包括在经济工作和社会发展中的新思路、新举措、新经验、新问题。
(四)需要上级了解掌握的其他重要情况。
第十一条 上报信息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准确可靠,不得虚构。
(二)报送及时,不得迟报。
(三)有喜报喜,有忧报忧,不得瞒报、漏报。
(四)报送信息要有重点,突出政府中心工作。
(五)重视预测、预警信息的报送。
(六)报送信息要有新意,并突出本地、本部门特点。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应当重视信息上报工作。
(一)下级政府要向上级政府报送信息;政府各部门要向本级政府和上级部门报送信息。
(二)下级政府及部门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负责信息工作的领导签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