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质监局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质监局关于
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意见的通知 
(吉政办明电[2006]32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省质监局《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关于加强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省质监局 二○○六年二月二十三日)

  移动式压力容器(包括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和各类气瓶)是储存、运输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的特殊压力容器。这类压力容器在我省数量多、分布广、流动性强,不易管理,稍有不慎,极易发生介质泄漏、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为切实贯彻落实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确保移动式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意见:

  一、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高度重视特种设备,特别是罐车、气瓶等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工作。要把特种设备的安全生产指标纳入对各级地方政府和部门的考核之中。

  二、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条例》的宣传贯彻力度,严格按照《条例》的要求,认真做好移动式压力容器的安全监察工作,对罐车、气瓶等设备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环节进行全过程的安全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严格执行《条例》和有关规定,违者严肃查处。

  三、各罐车、气瓶的使用单位,要按照规定对罐车和气瓶进行定期检验,取得压力容器使用登记证后方准投入使用,未经检验的罐车和气瓶严禁使用。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