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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八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不得擅自从事下列行为:
  (一)  拆改房屋共用设施部位的;
  (二)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
  (三)在楼板或者阳台板超标准增大荷载的;
  (四)安装设施和设备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
  (五)其他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确需实施前款行为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取得房屋原设计单位或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出具的拆改、增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并按照设计文件同意的拆改、增设项目和范围施工。
  涉及上述拆改、增设项目工程竣工后,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应当在30日内持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文件、竣工验收材料,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加强房屋装饰装修过程中的房屋安全监管。发现装饰装修活动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报告房产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条 物业管理企业、房屋产权单位应当对房屋及其附属物的安全进行检查和修缮,做好房屋安全检查、修缮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十一条 发生自然灾害或火灾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指导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第十二条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经常检查房屋的白蚁灾害情况,发现蚁情时,应当及时向具有资质的房屋白蚁防治机构报告,并委托房屋白蚁防治机构检查和灭治。

第三章 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第十三条 房屋安全鉴定是对房屋使用安全状况进行鉴别和判定。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是认定房屋安全状况的依据。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其他责任人对房屋安全有疑问的,可以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五条 房屋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申请房屋安全鉴定:
  (一)达到房屋设计使用年限的;
  (二)有开裂、倾斜、下沉、软化等明显危险症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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