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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南宁市人民政府令
(第40号)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6月17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

                                        2005年7月23日

南宁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已建成使用的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 房屋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定期检查、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范围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市辖县负责房产管理的部门按照规定职责做好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安、消防、土地、安全生产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检查,依法建立健全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各项制度。
  鼓励单位和个人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房屋和危害房屋使用安全的行为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或反映。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及时答复举报人或反映人。

第二章 房屋结构安全管理

  第六条 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设计结构和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保证房屋的整体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使用安全。

  第七条 房屋使用过程中,禁止下列危害房屋结构安全的行为:
  (一)拆除、破坏承重墙体、梁、板、墩、柱等结构的;
  (二)在承重墙体上扩大门窗尺寸、增设门窗的;
  (三)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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