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加大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力度。安置城镇退役士兵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各级政府要将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经济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全部纳入安置城镇退役士兵的范围,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科学合理地拟定安置计划并及早下达。所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要坚决纠正片面强调局部利益和困难的错误做法,严禁任何部门、任何行业和单位下发针对城镇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严禁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城镇退役士兵。凡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政策规定相违背的部门或行业文件,一律不得执行。城镇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间,由入伍前户口所在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原则,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因接收单位原因导致城镇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从当地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变相拒收或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要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要进一步完善规范考试考核办法,继续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考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实行公开安置。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对转业士官、立功受奖士兵、因战因公伤残士兵、驻藏以及在艰苦边远地区服役的士兵,在安置时给予照顾。切实做好伤病残军人,特别是一至四级伤残军人和精神病患者的接收安置工作。
(二)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支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东部经济发达地区要进一步完善措施,推动自谋职业工作向纵深发展,中西部地区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使自谋职业工作有较大突破。要认真贯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发〔2005〕23号文件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5〕127号)要求,确保自谋职业退役士兵在就业培训、教育、个体经营、税收、贷款、户籍等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各级要通过财政投入及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有偿转移收费等渠道筹措资金,确保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按时足额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助。经济欠发达、自谋职业人数较多的困难县,要统筹安排好省对下的转移支付资金,优先保证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一次性经济补助及培训经费。各级政府要对城镇退役士兵技能培训和就业服务工作进行统一规划,充分利用现有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培训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技能培训,帮助他们尽快掌握就业基本技能,提高就业能力。培训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省财政对安置任务重和经济欠发达地区给予适当补助。各级安置和劳动就业部门要及时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免费提供就业咨询、就业信息等中介服务。要利用现有劳动力市场和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为城镇退役士兵举办各种形式的招聘洽谈会,拓宽城镇退役士兵和用人单位之间的沟通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