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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胶州经济开发区等园区整合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
关于胶州经济开发区等园区整合的通知
(鲁政字〔2006〕68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印发〈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的通知》(发改外资〔2005〕1571号)精神,我省的胶州经济开发区等园区符合国家开发区清理整顿的原则和标准中“对地处一市、县且相邻的开发区应予以合并”的要求,已原则通过国家开发区设立审核,经省政府同意,整合为省级开发区,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胶州经济开发区等园区整合后,符合规划要求,已形成一定经济规模和产业集聚优势,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认定,基本符合国务院批准的《清理整顿开发区的审核原则和标准》,现整合为省级开发区,保留整合后的开发区名称。各开发区面积、四至范围及界址点坐标等以国土资源部核定公布的数据为准,审核结果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核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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