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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电价执行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电价执行问题的批复 
(闽价[2006]商80号 2006年3月9日)


厦门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转报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电价执行问题的请示》(厦价商[2006]07号)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电价问题批复如下:
  一、 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应执行110-220千伏等级的电度电价。供电企业如有错收电费,应予退补用电企业。
  二、 厦门华诚实业有限公司自建110千伏变电站后,用电企业受电变压器应为110千伏变电站装接容量,其基本电费应按110千伏变电站变压器容量收取或由用电企业选择最大需量收取。如按受电变压器容量收取基本电费,供电企业应允许用电企业按规定报停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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