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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趸售县电网倒供省电网小水电结算电价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调整趸售县电网倒供省电网小水电结算电价的通知 
(闽价〔2006〕商81号 2006年3月10日)


省电力公司、各设区市物价局:
  自2006年3月1日上网电量起,县电网倒供省电网小水电电量结算电价,省电网按0.18元/千瓦时与趸售县电网结算;趸售县电网按0.15元/千瓦时与小水电发电企业结算。0.03元/千瓦时的差额做为县电网的该部分电量线损、税收和其他相关费用。各地应继续完善该电量的分摊管理办法并加强监督检查。电网企业应加快电网输送瓶颈地区输配电设施的建设改造步伐,减少丰水期弃水压荷现象,保证小水电发电量的正常上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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