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对不符合以上报考条件,但本人户籍已在本规定颁布之前落户我省的,可以在我省报考省属本科独立院校和省内外专科(高职)院校。
第五条 符合本规定报考条件的考生,须持本人户口在其户籍所在地报名,填写《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校资格审查表》,并提供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学生证复印件及相关证件备案。
资 格 审 查
第六条 资格审查工作程序及办法。
(一)考生的学籍审查工作由考生就读学校负责,并经班主任、校长签字确认。
(二)考生的户籍审查工作由考生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负责,并经所长(或主持工作负责人)和县级公安局户政科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考生的资格审查工作由各县(市、区、特区)招生监察办公室负责,对外省迁入我省报考的考生在作出“正常报考”或“限制报考”结论后,还须上报市(州、地)招生监察办公室审查签字盖章,由市(州、地)招生监察办公室统一上报省招生监察办公室核审。
第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考试资格或录取资格,已经入学的取消其学籍。
(一)伪造户籍、学籍、身份证件取得报名资格的。
(二)在不同省份重复报名或通过办理非正常户籍迁移手续取得报名资格的。
(三)报名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
(四)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规定的。
第八条 各地要高度重视外籍考生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严格实行“谁审查、谁签字、谁负责”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一)各级招生委员会、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做好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强化对重点环节、重点岗位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对报名资格审查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行为的查处力度,正确引导舆论导向,为招生考试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协助招生管理部门做好高考报名考生的户籍审查工作,严格执行户籍迁移政策,规范户籍迁移办理程序,堵塞管理漏洞,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
相关学校要加强学籍管理,不断完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程序,明确责任,落实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