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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

贵州省招生委员会、贵州省教育厅、贵州省监察厅、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外省学生迁入我省报考普通高等学校资格审查的规定
(黔招委〔2006〕2号)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5]13号)的精神,为规范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防止“高考移民”,特制定本规定。

  报 考 条 件

  第二条 凡在我省报名参加高考的考生,必须具备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三年以上(含三年,时间从当年9月1日往前推算)、并在我省有高中连续三年学籍、且符合我省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的报考条件。

  第三条 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有常住户籍和本人在我省有高中阶段学籍,但不满三年的,若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以正常报考。
  (一)其法定监护人经县级以上人事、劳动部门批准,按照组织程序正式调入我省国家行政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工作的人员。
  (二)其法定监护人在我省从事高科技、新产品开发工作五年以上,并持有贵州省科技厅、经贸委、发改委其中一家确认的高科技、新产品开发的证书原件。
  (三)其法定监护人个人依法在我省进行投资开发、从事经营活动、兴办公益事业的,必须有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执照原件、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关于其投资金额的验资报告或审计报告、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的税收证明,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资金来源为省外资金,投资时间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从当年9月1日往前推算)。
  (2)投资金额: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小河区在200万元以上,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和安顺市西秀区在180万元以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100万元以上,其他各市(县、区、特区)在150万元以上。其中投资开发类,能形成固定资产或已经投资在建的,应提供县级以上政府、工商、税务等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兴办公益事业类,须提供省内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相关证明。
  (四)其法定监护人依法在我省投资房地产开发类,资金来源为省外资金,其个人投资金额:贵阳市云岩区、南明区、乌当区、花溪区、白云区、小河区在2800万元以上,遵义市红花岗区、汇川区和安顺市西秀区在2500万元以上,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在1200万元以上,其他市(县、区、特区)在1800万元以上,并提供当地县级以上房地产主管部门出具的近两年度的资产考核报告及上述第(三)条规定的相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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