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承办人违法的,由承办人承担责任;
(二)2人以上的行政执法人员共同行使职权造成行政执法过错的,主办人员承担主要责任,协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共同主办的共同承担全部责任;
(三)行政执法行为经有关领导批准出现过错的,应追究批准人的领导责任,经集体讨论研究决定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出现过错的,该机构行政一把手和赞同该决定的负责人为责任人;
(四)应当经过审核而未经审核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出现过错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全部责任,经审核后造成执法过错的,审核人与承办人承担责任,因审核造成过错的,审核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办理许可、审批项目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程序办理,对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的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六)上级执法机关维持下级执法机关(单位)的错误决定,由该上下两级执法机关(单位)的有关人员分别承担责任;上级执法机关改变下级执法机关(单位)的决定造成违法执法的,由上级执法机关的有关人员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法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承担责任:
(一)实施教育行政执法责任制不力的;
(二)对违法执法的责任人查处不力的;
(三)机关(单位)违法执法问题突出或多次发生重大违法执法行为的。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种类和追究的程序
第十三条 对执法过错的责任人,应根据其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并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作如下处理:
(一)责令检查;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执法活动;
(四)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五)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六)责令违法执法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费用;
(七)其他形式处理。
第十四条 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属于一般过错的,由法制工作机构口头通知纠正;对重大过错和口头通知纠正未改的,经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向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发出《纠正过错通知书》。
(二)原执法办案部门(单位)接到《纠正过错通知书》后,应按要求认真办理,并在规定期限内回复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