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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贵州省教育厅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贵州省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规定》关于行政执法实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规定,保证教育行政执法公平、公正,预防行政执法过错行为发生,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贵州省行政执法监督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过错责任,是指教育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由于个人职务行为,因重大过失损害国家利益或行政管理相对人合法权益,或造成不良后果,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条 省教育厅行政执法人员、省教育厅依法委托执法的机构及执法人员适用本制度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第四条 省教育厅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工作,省教育厅政策法规处、监察室按各自工作职责负责日常工作,市(州、地)教育局相应照此办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违法必究、处罚与教育相结合、责任与处罚相适应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范围和责任行为

  第六条 行政执法过错追究的范围
  (一)对罚款、没收财物、吊销办学许可证、责令停止办学,停止招生、停考、停止申请资格、撤销教师资格等行政处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依据错误、措施不当的;
  (二)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适用执法程序错误、使用处罚文书不当的;
  (三)超越和滥用职权或者违法实施收费、罚款、许可、审批和强制措施等具体行政行为的;
  (四)非法要求履行义务、违规滥罚的;
  (五)拒不履行、拖延履行、不完全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行政执法管理、行使职权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条 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有下列过错情形之一的,必须追究行政执法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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