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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商贸局关于《南京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统计局、商贸局关于《南京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6〕3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统计局、商贸局拟定的《南京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抽样调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五日

南京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
抽样调查实施方案
(市统计局、商贸局 2006年3月)


  为准确反映全市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基本总量,根据国家统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月度抽样调查方案的通知》(国统办字〔2005〕52号)文件精神,2006年我市将按照全国统一的新方案开展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月度抽样调查,为了进一步规范工作、明确任务,保证抽样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确保抽样调查数字的客观性、科学性和真实性,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查范围和对象
  全社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单位)与个体户。具体指:

  (一)从事批发业活动,从业人数在2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二)从事零售业活动,从业人数在60人以下或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三)从事餐饮业活动,从业人数在4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在200万元以下的餐饮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四)星级以外的住宿业企业(单位)和个体户。
  二、调查内容
  批发和零售业:商品销售总额及其中零售额等。
  住宿和餐饮业:营业收入及其中零售额(餐费收入和商品销售收入)等。
  三、调查周期
  调查频率为一月一次。对每个经营单位,调查时间一般为一周(必须是连续7天)。
  四、报送要求
  各区县运用国家统计局下发的统一的计算机程序对限额以下抽样调查数据进行处理,通过电子邮件方式,上报以区县为总体的样本数据库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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