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局关于贯彻执行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闽价[2006]办68号 2006年3月1日)
各设区市物价局:
为规范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费收费标准,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和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的函》(闽财综[2004]79号)文件规定精神,经研究,现将我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的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具体贯彻意见,请认真遵守执行。
一、根据国务院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领导小组《关于规范价格鉴证机构管理意见》(国清[2000]3号)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涉案物品鉴证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价格鉴证机构业务量大小,核定专项经费拨款或补贴”的规定精神,各地应积极争取财政部门的专项经费拨款或专项补贴。一时未得到财政专项经费拨款的地方,为保证涉案财物价格鉴定工作的正常进行,可暂时比照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收取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
二、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收费标准应严格按照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批准收取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费的复函的函》(闽财综[2004]7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具体标准见附表)。
三、本通知自二○○六年三月一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凡与本通知规定有抵触的,一律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
非刑事案件财物价格鉴定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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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序号 │ 鉴定标的总额 │ 收费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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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0.5万元以下 │ 3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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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 0.5-1万元 │ 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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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1-10万元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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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10-50万元 │ 0.7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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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50-100万元 │ 0.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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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100-500万元 │ 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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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500-1000万元 │ 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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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1000-3000万元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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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3000-7000万元 │ 0.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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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7000-1亿元 │ 0.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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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大于1亿元 │ 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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