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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项目编码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项目编码及收费标准的批复 
(闽价〔2006〕服61号 2006年2月20日)


福州市物价局:
  你局《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价办[1999]840号)精神,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必须由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县及县以上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其收费应严格按照全国统一规范的医疗服务收费项目(项目名称:体验费,编码:110500001)和驾驶员体检所在地该项目医疗服务收费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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