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五)用能单位拒绝、阻碍依法实施的能源利用监测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
浙江省能源利用监测管理办法》第
二十三条“用能单位违反本办法第
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
(二十六)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第
三十九条“违反本法第
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不履行产品或者包装物回收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贸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十七)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第
三十一条“违反本法第
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石油销售企业未按照规定将符合国家标准的生物液体燃料纳入其燃料销售体系,造成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生物液体燃料生产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二十八)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不招标,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必须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
(二十九)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2、《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三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三十八条“自行招标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三十一)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二)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2、《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三十五条“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三十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取消投标资格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四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四)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处罚种类:警告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五)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履行职责,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处罚种类: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或者参加评标的有关工作人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七条第一款“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收受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二)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
3、《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四十条“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六)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2、《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三十九条“项目单位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三十七)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
法律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八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三十八)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
五十九条“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2、《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
四十一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三十九)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项目审批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未经核准擅自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四十)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邀请招标未依法发出投标邀请书的;
(二)不按核准内容进行招标的;
(三)投标人数量不符合法定要求而不重新招标的。”
(四十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自行招标,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不在指定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四)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接收投标文件的;
(五)评标委员会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的;
(六)非法干预评标委员会评标的。”
(四十二)招标代理机构未经招标人同意转让代理业务,为投标人提供其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咨询服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条例第
十五条规定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三)出借资质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出借资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四十四)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资格预审或者评标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
处罚种类:罚款
法律依据:
《
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第
五十八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使用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在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
(二)资格预审或者评标的标准和方法含有排斥投标人的内容,妨碍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
(三)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在评标过程中有违法行为的。”
(四十五)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进行民用爆破器材生产
处罚种类: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