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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重新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重新确认工作方案》的通知
(赣食药监安[2006]29号)


各设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现将《江西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重新确认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江西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申办程序
  2、江西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验收标准
  3、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申办程序
  4、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验收标准
  5、江西省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标准
  6、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
  7、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设区市局初审(审批)情况汇总表

                          二OO六年三月十四日

江西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
重新确认工作方案

  根据“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规定,为做好我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的重新确认工作,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企业重新确认工作方案”如下:
  一、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全国性批发企业。于4月30日前向省局申报,省局按程序初审,报国家局。
  二、关于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前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向市局申报,市局3月30日前报送初审意见及企业申报资料,省局组织现场检查。省局4月25日前结束现场检查,4月30日前将初步确定的定点企业名单在省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准文件,在省局网站公布,并抄送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和省局市场处。
  三、关于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企业。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的企业,重新向市局申请,市局3月30日前收齐企业申报材料,省局委托市局安排现场检查,4月25日前报省局,填写审查意见汇总表。省局5月12日前进行抽查,5月20日前将初步确定的定点企业名单(同时具备医疗用毒性药品经营资格)在省局网站上公示,无异议的,下达批准文件,在省局网站公布,并抄送省卫生厅、省公安厅和省局市场处。
  四、关于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精神药品零售的企业,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重新向市局申请,市局4月20日前审查,符合要求的发放批准文件,报省局备案,上网公布,并抄送市卫生局、市公安局。
  五、原经批准从事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经营的企业,在国家局未重新布局之前,暂时维持目前的供药范围。
  六、本次定点,按照优胜劣汰的原则,对已建立现代物流体系,经营规模大、网络广的优先考虑;对原定点单位,经营状况差、连年亏损、不能及时供应药品的,基本未开展特殊药品经销活动的,经营量很小的,原则上不予重新确认;对企业及其工作人员最近2年内有违反有关禁毒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为的,不予受理其定点申请。
  七、检查组由3人组成,到企业后,应执行我局“十不准”、“三条禁令”等工作纪律,并将“十不准”调查表交企业。
  八、重新确认工作依照所附申办程序及验收标准执行(其中“《申报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经营申请表》、行政许可(行政确认)申请材料真实性保证声明”,企业可在“省局网站-办事指南-安监处”下载,批发企业“申请表”经市局汇总后,通过软盘报送或电子邮件发送至“aqjgc@jxfda.gov.cn”)。各市局用优盘上报批发企业申请表、特殊药品经营企业设区市局初审(审批)汇总表,并上报企业申报材料、现场检查等材料。
  九、加强对不符合条件的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原经批准从事第二精神药品零售的企业中不符合《条例》规定的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2005年11月1日后不得再购进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设区市局要监督其已备案的原有第二类精神药品库存的销售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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