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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郑州警备区关于做好2005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士兵。对政府安置的二、三等伤残退役士兵,任何单位都不得拒绝接收。要进一步做好特、一等伤残军人的接收安置工作。特、一等伤残军人建房经费到位后,市、县(市、区)两级财政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匹配,确保他们及时得到接收安置。

  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要继续贯彻实施《河南省军地两用人才培训和开发使用工作规划》,要把培养、开发和使用农村军地两用人才作为建设现代农业、繁荣农村经济、促进农村民主政治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结合当地实际,采取可行的措施,加强退役士兵掌握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整体素质,鼓励他们立足家乡,依靠科学技术致富,并在农业生产中发挥骨干作用。对从事农业生产的,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在生产服务、技术指导、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方面给予支持。各地要安排适当的专项补助经费,帮助退役士兵特别是贫困地区、灾区退役士兵解决生产、生活、住房中的实际困难。要鼓励和扶持有专长的退役士兵创办经济实体,推荐介绍优秀退役士兵为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农村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四、 加强对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领导

  各级人民政府要着眼大局,充分认识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对于加强国防和军队建设、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安全、促进社会稳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极端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加大督促检查工作力度。各有关部门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特别要做好退役士兵的管理和稳定工作,及时解决安置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各级都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当地人民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和完善分级管理及目标责任制,分级负责,层层落实,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抓落实,确保本地、本部门(单位)退役士兵安置任务按时完成,将各项安置政策真正落到实处。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县(市)和行业系统及单位不能评为双拥先进单位;应该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每拒绝接收、安置1名退役士兵,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并处以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具体处罚意见由退伍安置部门提出报同级人民政府决定后执行。各级退伍安置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严格执行安置政策,确保安置任务圆满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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