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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属于政府采购监督管理方面的信息,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进行公告发布;属于采购业务方面的,由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进行公告发布。

  第二十二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免费在中国政府采购网、中国财经报、河南政府采购网以及省财政部门指定的其他媒体上公告。

  政府采购信息公告应当遵循信息发布及时、内容规范统一、渠道相对集中、便于查找的原则。发布的政府采购信息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有虚假和误导性陈述,不得遗漏依法必须公告的事项。

  第二十三条 下列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公开,但涉及国家秘密、供应商的商业秘密的除外: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二)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集中采购目录、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三)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名单;

  (四)招标投标信息,包括公开招标公告、邀请招标资格预审公告、中标公告、成交结果及其更正事项等;

  (五)市财政部门受理政府采购投诉的联系方式及投诉处理决定;

  (六)市财政部门对集中采购机构的考核结果;

  (七)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等的不良行为记录;

  (八)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采购信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人的政府采购活动实行经常性监督检查,依法对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其他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执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对采购人的下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编制和执行情况;

  (二)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备案情况;

  (四)政府采购信息发布情况;

  (五)内部政府采购制度建设及落实情况;

  (六)政府采购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和资金支付情况;

  (七)对供应商询问和质疑的处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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