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通知
(郑政〔2006〕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现将《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十四日
郑州市市级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级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市财政部门发生预算关系的本市市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财政部门是本市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具体工作由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
市监察、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审核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并负责监督执行;
(二)审核需支付的政府采购资金;
(三)拟订市级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四)审批政府采购方式并监督执行;
(五)监督、考核集中采购机构政府采购活动;
(六)建立和管理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
(七)受理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督合同执行;
(八)处理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的投诉事宜;
(九)依法处理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 采购人应当明确内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本单位的政府采购工作,建立、完善本单位政府采购管理监督制度。
第二章 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管理
第六条 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部门预算中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项目和资金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