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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属以上企业及外地驻郑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市属以上企业及外地驻郑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必须加强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上述各项安全责任落到实处。

  三、明确监管任务,落实监管责任

  (一)中央和省属驻郑企业。中央驻郑的企业子公司和省属驻郑的企业分公司、子公司,按照“主业对口监管”的原则,由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监管(具体见附件);中央和省属驻郑企业的附属单位(副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上述企业及单位的主要监管职责是:对分管企业和单位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责任制、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质量标准化、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等;牵头或参与相关企业和单位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二)市属企业。市属企业按照其隶属关系,实施“分级或属地管理”。对暂未改制或改制后未移交县(市、区)管理的企业,由市人民政府原主管部门负责监管;原市属企业改制后已移交县(市、区)管理的,按照《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企业改制后实行属地管理的通知》(郑政文〔2004〕200号)规定,由企业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对其分管的市属企业主要监管职责是:对分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安全设施、安全责任制、安全专项整治、事故隐患整治、重大危险源监控、安全质量标准化、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等;组织对企业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负责企业安全生产考核、评先、评优、奖罚等;牵头或参与相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

  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督促分管市属企业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保证安全投入;参与对分管市属企业安全检查和有关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三)外地驻郑企业。外地驻郑单位和跨地区经营单位在郑设立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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