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酒类流通管理的工作人员,要深入学习、准确理解《办法》的精神和有关制度,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
(二)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
加强酒类流通管理机构和人员队伍建设,是贯彻实施《办法》的重要保证。全市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健全酒类管理机构、强化酒类管理职能、提高管理人员队伍素质做为一项重点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建立健全酒类流通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和执法队伍,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提供有效的支撑和保障。要加强法律知识和专业知识培训,建设一支适应酒类监管特殊要求的、高素质、专业化的管理人员队伍。为开展备案登记和监督执法工作奠定基础。
(三)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组织好所辖区域酒类流通情况的调查摸底工作,把酒类经营网点数量、分布情况以及企业经营情况、从业人员情况等搞清楚,登记造册,建立台帐,为《办法》的实施奠定基础。
(四)建立备案登记制度
和溯源制度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把实行经营者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作为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工作,督促酒类经营者按《办法》的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并按要求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同时,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备案登记制度和溯源制度真正落到实处。
三、采取有效措施,净化酒类商品市场
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要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等违法行为,依法取缔无照经营企业、查处制假售假企业,限期整改经营行为不规范的企业,积极支持经营行为良好的企业。要对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重点地区、重点市场、重点企业进行一次彻底清查,对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不符合标识规定、以假充真、仿冒知名商品商标和名称等的行为进行严厉查处,并把检查结果向社会公布。要将监管重点和工作重心下移,对分散于社区、城乡结合部、村镇的各类食品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小食品店、餐馆,加大监督管理力度,防止假冒伪劣和有毒假酒流向农村。
四、加强酒类流通现代化建设和市场监测工作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新型营销方式改革,大力发展酒类连锁经营、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组织形式,支持、培育建立品牌酒的连锁、加盟、特许及专营等企业,努力提高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新型营销方式在酒类流通中的比重。要建立酒类流通监测体系,重点做好对酒类市场规模、运行质量、消费结构、重点企业的监测,密切跟踪酒类市场运行情况,及时分析酒类市场的发展趋势,为政府决策服务,为企业发展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