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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通知 
(郑政文〔2006〕3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促进酒类行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酒类商品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安全,是特殊商品,必须实行严格管理。我国是酒类生产和消费大国,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酒类流通规模逐渐扩大,酒类人均消费不断增加。但是,在酒类行业稳步发展的同时,酒类市场普遍存在着流通秩序混乱,假冒伪劣酒类商品屡禁不止,假酒中毒伤亡事件时有发生。以上问题的存在,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消费者及合法企业的经济利益,也直接威胁到了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从建设和谐社会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酒类流通管理工作,使我市酒类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进一步促进酒类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保障消费者饮酒安全。

  二、认真贯彻实施《酒类流通管理办法

  为规范酒类流通秩序,促进酒类市场有序发展,维护国家利益,保护酒类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商务部颁布了《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二○○五年第25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已于2006年1月1日正式实施。

  《办法》的颁布实施,是酒类行业的一件大事,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把《办法》的贯彻实施作为加强酒类流通管理的中心工作认真抓紧抓好。

  (一)大力开展《办法》的学习、宣传活动各级人民政府和商务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办法》的学习、宣传工作,认真研究部署学习、宣传工作的主要活动,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通过各种渠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办法》实施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使经营者增强依法经营意识,自觉抵制销售假冒伪劣酒类,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使消费者增强维权意识,自觉到合法经营场所购买酒类商品,积极举报违法经营行为;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对酒类流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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