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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四)对于代开票中介机构未按照规定的期限解缴代征税款的,必须先做暂停供应发票处理,待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其核查处理后,方可恢复供应发票。对于拒不接受地方税务机关处理的,要对其已领购的发票和税控密码器一并收缴。
  (五)对于代开票中介机构发票领购数量较大的,各级审查部门要严格把关。对有其他违规行为的,必须作为实施税务检查的重点对象,凡没有实地检查内容或结果的,不得办理结案手续。
  三、建立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定期调查或评估制度
  各主管税务所要按照以下事项对代开票中介机构每季度进行一次调查或评估,并于每季度终了后20日内将书面评估报告提交区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营业税主管部门: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税控装置的情况,包括购买税控装置的数量、类型、品牌、审批手续、开始使用时间以及税控装置的具体安装使用地点,代开点设立情况,IC卡报数情况,专职代开票人员情况等。
  (二)代开票中介机构领购发票的情况,包括购买发票的种类和数量。
  (三)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的情况,包括开具发票、错退废票和结存发票的情况,开出金额和开票操作程序。
  (四)代开票中介机构申报、代征代缴税款的情况,包括扣税比例,代征税款方式,应代扣税款、已代扣税款、已缴纳税款的具体数额以及执行代征协议的其他情况,代开票报盘电子信息与代扣税款入库的比对情况。
  (五)代开票中介机构收取代开发票手续费或服务费的情况,包括收取的方式、比例、金额以及如何核算、是否照章纳税等。
  四、严格规范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辅导、培训制度
  各局应切实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专职代开票人员的辅导和培训,对于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培训的人员不得从事代征税款和代开发票工作,对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开票人员的辅导和培训要制作培训记录。同时严格要求代开票中介机构和代征人员按照《委托代征协议》规定的税种、税率征收税款并及时入库。
  五、关于终止代开票资格问题
  代开票中介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暂停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并责成其在经营场所内张贴告知书,告知代开票人到地方税务机关或本区内其他合法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发票,同时填写《委托代征事项审批表》上报市局。经市局批准后,取消其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资格,主管税务所负责办理结税、结票手续,结清手续费,并收回《委托代征税费证书》、税控装置密码器、IC卡、专用章及相关资料。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注销、吊销、解散、撤销、破产等情形的;
  (二)没有按规定要求在代开发票同时代征税款的;
  (三)代征人故意刁难纳税人或者滥用职权多征税款的;
  (四)不能按规定进行正常纳税申报、缴纳和解缴各项税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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