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的通知
(京地税营〔2006〕9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82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对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以下简称“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税收管理,提高征管工作质量,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全面加强对代开票中介机构的税务登记管理、税控装置管理及发票管理
(一)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按照税务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同时主管税务所要建立税务登记与工商登记的核对机制,并按照现行有关征管规定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事宜。
(二)对经税务机关审查后具备代开票中介机构资格的纳税人,应按照税务行政许可规定程序进行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查。
(三)税务登记与发票核定要采取分步实施的办法,即: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已取得税务登记并申请增加使用发票的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进行税务登记注册地址与实际经营地址的实地核查工作。代开票中介机构必须将税控装置的分布情况以及安装使用地点报地方税务机关备案,并在报备的地点使用税控装置,未经地方税务机关同意代开票中介机构不得随意变更税控装置的安装使用地点。核对一致的,按其申请需要使用发票的情况进行确认,并提出具体意见。
对于新认定的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发票种类的初始核定,由主管税务所审查代开票中介机构提交的资料。包括: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实际经营情况书面材料;
3.公章、财务章印模备案;
4.经法定代表人或由其授权的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人发票认定及税控装置选型申请表》;
5.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主管税务所要对初始核定的结果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代开票中介机构凭主管税务所的核定材料,办理发票信息录入手续后,到指定的发票发售窗口办理购领发票事宜。
(四)在核定代开票中介机构发票领购数量时,应按照纳税核定的月经营收入金额和自行申报收入笔数换算成应使用发票的数量。
二、对代开票中介机构在使用税控装置和领用发票中异常情况的处理
(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在对代开票中介机构领购、使用发票与税控IC卡报数及实际使用发票情况进行核查、核对时,发现有信息不符或异常情况的,必须先行做暂停供应发票处理,待审查办结后方可恢复供应发票。
(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必须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控安全管理部门出具的税控密码器初始化单据与系统内税控装置开户的信息进行比对无误后,方可为代开票中介机构办理发票核定。代开票中介机构实际安装税控装置的地点与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审批备案的安装税控装置地址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的,不得对其供应发票。
(三)对于经过税控安全管理系统查询,发现代开票中介机构使用税控装置或发票填开信息有异常情况的,一律做暂停供应发票处理,并收缴税控密码器和报数IC卡,交由税控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安全检测。经检测认定属于代开票中介机构故意损毁或擅自更改税控装置信息的,要立即转稽查部门进行处理。未经处理一律不得为其更换税控装置和恢复供应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