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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建设厅、省民政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安徽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建设〔2006〕49号)


各市建委、民政局、残疾人联合会,有关市规划局、建管局、房地产局、城管局、市容局、园林局、公用事业局、国家级风景名胜区:

  《安徽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前置审查,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建设厅  
安徽省民政厅  
安徽省残疾人联合会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无障碍设施建设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和管理,促进社会文明和进步,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公共建筑、居住建筑、居住区等建设工程(以下统称建设项目),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建设项目无障碍实施范围,按照建设部、民政部和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JGJ50-2001)(以下简称《设计规范》)及本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无障碍设施是指为了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儿童及其他行动不便者在居住、出行、工作、休闲娱乐和参加其他社会活动时,能够自主、安全、方便地通行和使用所建设的物质环境。
  第四条 建设、规划、民政、交通、旅游、园林、文化、教育、体育、市容、卫生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级残疾人联合会、老龄工作委员会、妇女联合会等社会团体应当对无障碍设施建设、改造和管理进行监督,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办理并答复。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无障碍设施,不得损毁、违法占用无障碍设施或者改变其用途;对破坏无障碍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七条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文件,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使用。配套建设无障碍设施所需经费由建设单位纳入建设项目经费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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