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重庆煤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监察考核实施意见的通知
(渝办发[2006]51号)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煤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监察考核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八日
关于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
监察考核实施意见
(重庆煤监局、市监察局 二○○六年三月五日)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和非法煤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5〕21号)精神,坚决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市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05〕247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完成我市关闭不具备安全条件煤矿任务的紧急通知》(渝办发〔2006〕18号)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完成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倒计时目标任务的紧急通知》(渝办〔2006〕16号)文件精神,特制定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工作监察考核实施意见。
一、监察考核对象
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二、监察考核目标
截至2006年3月31日,按期完成关闭232个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的目标任务。
三、监察考核内容
(一)有关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
1.承担关闭任务的产煤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订的煤矿关闭工作方案、明确机构和人员、落实有关部门责任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