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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四)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电话通信和宽带数据传输信息端口敷设到户的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原件)。其中,2006年1月1日前取得《上海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本市新建住宅,按照市政府[2002]第130号第11条第五项要求提交宽带配套建设验收合格证明(原件);
  (五)雨污水排放须出具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复印件);确因客观条件所限需采取临时性排放措施的,应当提供由水务、环保部门出具的审核同意并明确临时性排放期限的文件(复印件);
  (六)住宅建设配套费缴纳收据或项目包干使用证明(复印件);
  (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但新建住宅建设工程未全部竣工的除外;
  (八)住宅门牌编号批件及附图(复印件);高层住宅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电梯验收检验报告(复印件);
  (九)房屋土地权属调查报告书(复印件);
  (十)《上海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由于住宅建设工程分期建设,按规划要求应当配建的教育、医疗保健、环卫、邮政、菜场及其他商业服务、社区服务和管理等公共服务设施尚未同步建成的,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相关管理单位出具的可供过渡使用的相应公共服务设施的证明文件。
  三、市或区、县房地局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审查后,应指派有关人员到现场对住宅配套设施及住宅小区内的建筑物和构筑物完成情况查核。其中绿化建设,确因非种植季节原因需延时的,住宅建设单位须向业主公示住宅交付使用后3 个月内完成绿化建设的承诺。
  市局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市局会同该项目所在区、县房地局到现场查核;区、县房地局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区、县房地局会同市局到现场查核,并将查核材料报市局备案。
  查核的影像资料保存两年。
  四、市或区、县房地局应在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审查完毕。对符合《规定》五条规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按幢颁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或者查核中发现申请人违反《规定》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不予颁发《许可证》,并说明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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