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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房地资质[2006]29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
                         二○○六年一月十九日

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若干实施意见

  为实施《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房地产市场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若干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新建住宅及其配套设施应当纳入本市住宅建设施工计划和竣工配套计划。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在新建住宅建设工程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区、县房地局申报施工计划,在主体结构基本完成、市政公用配套施工前申报竣工配套计划,并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计划实施建设。
  二、本市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的新建住宅建设工程竣工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住宅建设单位应当向市或区、县房地局申请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并提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原件)和以下文件、资料(凡提供复印件的,须同时出具原件核对):
  (一)建设用地批准书(土地出让合同)(复印件);
  (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所附建筑工程总平面图、建筑工程项目表(复印件);
  (三)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和独立公共建筑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复印件)。与住宅项目同步竣工的住宅配套经营性商场,不能与住宅项目同步完成建设工程竣工备案的,应出具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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