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219号)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2月17日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鲍志强
二OO五年三月十六日
济南市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邢家渡引黄灌区管理,充分发挥灌区工程设施的综合效益,促进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山东省灌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水利局是邢家渡引黄灌区的行政主管部门,委托邢家渡引黄灌溉管理处(以下简称灌区管理机构)负责灌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济阳县、商河县、天桥区水务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引黄灌溉及工程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灌区管理机构应当保护和改善灌区生态环境,推广灌渠衬砌防渗、管道输水、喷灌、滴灌等节水灌溉技术,与县(区)水务部门协作,做好节水示范和沿渠堤防绿化工作。
第四条 灌区的开发、建设,必须服从灌区发展规划。
新建、改建、扩建灌区工程,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规划设计,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和实施。
第五条 经确权划界的输水干渠、灌区输沙渠、沉沙池、干渠截碱沟、管理站等,属灌区工程管理范围。
第六条 在灌区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实施以下行为:
(一)非法拆解或者移动干渠闸门、机泵等工程设备及界桩标志等附属设施;
(二)违法实施爆破、采矿、取土、打井、挖洞等作业;
(三)擅自垦植、放牧、开沟、建窑;
(四)向渠道内排放污水、废液,倾倒工业废渣、垃圾等废弃物;
(五)擅自开启提水闸门、机泵或者设置阻水设施、提水设施;
(六)破坏、盗伐堤防林木;
(七)在渠堤行驶重型机械、超重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