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济南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发〔2005〕3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济南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济南市人民政府
二OO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济南市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工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省农村村村通自来水工程的意见》(鲁政发〔2005〕14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自来水工程是指向全市村镇居民生活供水,有条件的可兼顾生产、经营用水而兴建的联片集中或单村供水工程。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所有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管理。县级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延伸的工程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各级政府负有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的主体责任。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负责按资金来源渠道分别会同水利部门落实规划的编制和报批、项目审批、计划下达以及建设管理的监管工作;水利部门负责组织和指导项目的实施及运营等行业管理;审计部门负责工程建设资金的审计,确保资金合理使用;环保部门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监管,做好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工作;卫生部门负责供水水质化验,确保水质符合国家标准;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安排供水工程用地;物价部门负责制定供水水价;统计部门负责完成情况的核查统计;监察部门负责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的监督,受理举报投诉,查处违纪、违法行为。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五条 县(市)、区水务局负责编制本辖区内农村自来水工程的建设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第六条 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项目申报文件包括:
(一)农村自来水工程建设年度建议实施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