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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三)深入开展对破坏环境、污染严重矿山的专项整治。环保部门要加大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环境保护的监管力度。对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估、严重污染环境、达不到环境保护要求的矿山企业,要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或停产整治,对拒不整改和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并吊销、注销相关证照。
  (四)深入开展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力度,对未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设施不健全、安全制度不落实、安全隐患突出的矿山,要责令其停产整改;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合格的,要依法予以关闭,相关部门要吊销证照。
  (五)深入开展对矿山越界、越层勘查、开采的清理。对越界勘查,越界、越层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查处,密封越界的井巷工程,没收越界、越层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责令退回到批准的矿区范围内。对屡查屡犯或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六)深入开展对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清理。重点对承包开采、协议开采、招商引资和改制企业进行清理。凡未经审批机关批准转移探矿权、采矿权的,除依法对转让方进行处罚外,对受让方也要按无证勘查、开采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及相关证照。
  (七)深入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回采率专项检查。生产中凡达不到设计回采率标准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达不到标准的,要依法予以处罚,直至吊销采矿许可证。有关部门要强制淘汰落后的生产技术、工艺及设备,遏制浪费,全面提高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
  三、严格矿权管理标准,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
  (一)严格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管理。各级要依照法律法规对探矿权、采矿权的审批权限、程序进行清理,凡发现有违法违规的,一律停止执行。越权、违规审批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必须坚决纠正。
  (二)合理布局,引导规模办矿、科学办矿。各级要加强规划调控,严格规划管理,合理调整勘查、开采布局,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原则,引导矿山企业向鼓励开采区聚集,在限制开采区收缩,从禁止开采区撤出,调整矿山企业布局。对大中型矿区内的小型矿山企业和资源枯竭的矿山企业不再办理延续登记及扩大矿区范围审批手续;对矿产开发集中区内的小矿要采取收购、合并、兼并、入股、关闭等方式进行资源整合,推进矿产资源的集约利用。
  (三)健全完善矿业权市场。各级要进一步深化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制度改革,完善采矿权有偿出让制度,按照《济南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统一编制规划区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方案,全面实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建立和完善探矿权、采矿权的处置方案,严格实行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逐步培育和规范矿业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调节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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