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鲁政发[2005]144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
(济政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加强我市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当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根据省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5〕28号文件全面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5〕144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的工作目标
按照省政府统一部署,用两年时间,全面整顿和规范以煤、石料和砖瓦等为重点的矿产资源开发秩序,使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乱采滥挖、浪费破坏矿产资源、严重污染环境等违法行为得到有效遏制,越界越层开采、非法转让探矿权采矿权等违法行为得到全面清理;矿山安全事故及破坏生态环境现象明显减少,违法案件得到及时、依法查处;矿山布局不合理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规模化、集约化程度明显提高;基层监管到位,投资环境改善,基本实现依法办矿、依法管矿,保障生产安全,促进矿产资源、生态环境、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二、集中开展专项整治,促进依法、科学和安全开发利用矿产资源
(一)深入开展无证勘查、无证开采专项整治。各级政府要组织国土资源、公安、安监、工商等部门对勘查、生产的矿山企业进行逐个排查。凡未取得勘查许可证擅自进行勘查工作或持过期失效勘查许可证违法勘查的,必须严肃查处;对取得勘查许可证后,不按期、不按勘查方案施工、不依法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国土资源部门要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改正的,要依法吊销勘查许可证;对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或持过期失效采矿许可证采矿以及在被责令停产整改期间擅自采矿的,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法严厉打击、从重处罚;对无证、吊销或注销探矿权、采矿权的,公安机关不供应火工器材,电力部门停止供电,其它有关部门要吊销或注销相关证照。拒不停止开采,情节严重,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有关机关要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深入开展重点矿区和重点矿种的专项整治。我市重点矿区为章丘市、长清区和历城区的煤、石料厂等矿区,重点矿种为煤、耐火粘土、建筑石材等。要按照“统筹规划、规模开采、集约利用”的总体思路,加强规划调控,推进优势矿产的集约利用。提高勘查开采条件,关闭布局不合理、破坏浪费资源、安全隐患大、环境问题突出的矿山,引导保留矿山整改、联合、重组,实现资源优化配置。要对煤矿、石料厂、砖瓦厂等进行全面检查,对采富弃贫、破坏性开采、严重浪费资源和破坏地质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责令其限期整改或停产整顿,逾期整顿不合格的,坚决予以关闭,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