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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移交的中小学、公安机构涉及的土地、房屋,维持原用地方式和房产用途不变,并按原用地方式和房产用途依法办理产权变更等手续。
  四、人员移交
  移交人员以2004年12月31日的在职人数为依据,对具有相应职(执)业资格的人员,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经当地政府审定后纳入移交范围。中小学离退休教师一并纳入移交人员范围;移交中涉及的机构编制等事宜,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企业办中小学、公安机构移交地方管理后,在职人员原工资标准和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养老金低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执行,所需资金一并纳入补助基数;高于当地政府规定同类人员标准的,按机关事业单位标准套改后的高出部分,列入保留工资和保留生活待遇项目,今后随增加工资和离退休费逐步冲抵。移交机构人员的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由企业商当地政府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办理。
  五、移交经费
  移交地方管理的中小学和公安机构以2004年企业实际支出的日常经费补助(扣除企业收到的教育费附加返还)以及中小学离退休教师实际经费支出核定补助基数(低于当地政府标准的执行当地政府标准)。在2005-2007年过渡期内,补助经费基数由企业全额承担;自2008年起,由省财政通过转移支付方式承担补助经费基数的三分之一,济南市以及承担接收任务的区(市)政府承担三分之二。其中,章丘市按补助经费基数的三分之二承担,历下、天桥、历城区承担的部分参照市政府济政发〔1996〕58号文件执行。各企业移交经费补助基数,经区(市)政府与企业核对确认后,由市财政局汇总报省财政厅审核批准。
  企业承担的过渡期移交补助经费基数直接拨付接收区(市)政府财政部门,移交补助基数一次性核定,今后各项增支因素均由接收地政府承担。
  六、进度安排
  第一阶段,核准确认(12月底至2006年1月20日以前)。主要任务是确定移交级次,确认移交单位、人员、资产及经费的支出情况。将经费补助对帐表报送市财政局,经审核确认后报省财政厅和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二阶段,签署移交协议(2006年1月21日至2月底)。主要任务是将接收地政府与企业协商、拟定的移交协议报市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经审核同意后由有关接收地政府与企业签订移交协议书。济钢鲍山公安分局由市公安局与济钢集团总公司签订移交协议书,市财政局负责监交。济钢高中由市教育局与济钢集团总公司签订移交协议书,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监交。各区(市)政府与企业签订的移交协议报市政府和有关部门核准备案。
  第三阶段,办理移交(2006年3月1日至3月31日)。主要任务是全面完成移交任务所需各项审批工作,根据签署的移交协议,办理具体移交手续。2006年3月底前全面完成,并进行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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