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
(济政办发〔2005〕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切实做好省属驻济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省属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2005〕60号)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基本原则
(一)属地管理。省属驻济企业办中小学,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移交给学校所在区(市)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公安机构移交给市级公安部门管理。
(二)整建制移交。坚持“人、财、物”整建制无偿划转和移交的原则,确保资产不流失,人员妥善安置。
(三)分类指导。坚持实事求是,充分协商,区别对待,兼顾各方利益。
(四)有序实施。整个移交工作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有序进行,做到移交和正常工作两不误。
二、移交范围和时间要求
从2005年1月1日起,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的济钢高中移交给济南市教育局管理;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的第二中小学移交给历下区政府管理;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举办的第一中小学、第三小学移交给历城区政府管理;将中国重汽集团举办的中国重汽集团第一中学和第一小学、山东省交通运输集团总公司所属山东省黄河运输局举办的黄河运输局职工子弟学校、山东省小清河运输局举办的小清河运输局职工子弟学校移交给天桥区政府管理;将淄博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所属埠村煤矿举办的淄博矿业集团公司埠村煤矿中学、淄博矿业集团公司埠村煤矿小学移交给章丘市政府管理,具体移交方式由企业与移交学校所在地的区(市)政府商定。同时,将济南钢铁集团总公司所属鲍山公安分局移交给济南市公安局管理,具体按省人事厅、编办、公安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鲁公发〔1999〕13号和鲁编办〔2004〕67号文件要求办理移交。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的移交工作必须在2006年3月31日前完成。
三、资产划转
中小学和公安机构的移交,按照“移交资产无偿划转”的原则,以移交时实际占用资产数额或企业账面数为依据,实行无偿划转。移交前已发生的债务由原企业承接。
移交的资产,产权清晰、归属明确的,按照账面数额进行划转,不再进行评估;暂时无法界定产权的,说明原因后先行划转;资产价值暂时不清的,可按重置后的价值入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