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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工会条例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40号)


  《济南市工会条例》已于2005年9月29日经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于2005年11月25日经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济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5年11月25日

济南市工会条例 

(2005年9月29日济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05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保障职工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维护工会组织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发挥工会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中以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
  流动从业的劳动者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和吸收流动从业的劳动者参加工会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条例,并支持工会组织依法开展工作。
  市总工会组织、指导和督促全市工会组织实施本条例。
  第四条 工会必须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遵守法律法规,依照工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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