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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遗失,失主应刊登在《广西日报》上声明作废,并在一个月内到自治区建设厅申请办理补发证书手续。

  第十六条 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内,持证人应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未发生死亡事故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届满时,经自治区建设厅核准,不再考核,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延期3年。否则,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内向自治区建设厅重新申请考核,经安全生产知识考试合格及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七条 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发证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企业和个人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转让、冒用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如有违反,一经发现,除吊销其证书外,直接责任人自被收回证书之日起3年内不得参加考核。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应及时向自治区建设厅报告,经核实后由自治区建设厅收回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并责令限期改正,吊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持证人重新参加考核。扣证期间持证人不得担任相应职务。

  (一)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企业一年内发生1起三级安全事故或2起四级安全事故的;

  2、累计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二)建筑施工企业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履行安全生产职责,造成所管理的项目发生四级安全生产事故的;

  2、累计2年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的;

  3、项目管理混乱、存在严重安全隐患,1年内2次接到各级建设主管部门整改通知书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自治区建设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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