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和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理、企业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经理,企业分支机构或分公司的经理、副经理等。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取得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质证书或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负责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的负责人。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建筑施工企业专职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和施工现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三类人员同时兼任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中两个及两个以上岗位的,必须取得另一岗位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六条 自治区建设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中央管理以外的企业三类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及发证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在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三类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主项资质为铁道、水利、交通等的建筑施工企业的三类人员,其安全生产考核和发证工作由铁道、水利、交通等有关部门负责。
第二章 三类人员考核条件
第七条 参加考核的三类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
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3、从事建筑企业管理工作3年及以上;
4、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二、工程项目负责人
1、三级及以上项目经理或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执业资格;
2、从事建筑施工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
三、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工作人员
1)中专及以上文化程度;
2)从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2年及以上;
3)经企业或建设主管部门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