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2006年1月12日 川价发〔2006〕9号)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稳定液化气市场价格,保护消费者利益,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
关于加强液化气价格管理的通知》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我省属放开液化气销售价格的地区,因此,各地要认真按照发改价格〔2005〕2782号文第三条的规定,结合你市(州)的实际情况制定应急预案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确保液化气价格的相对稳定。
二、各地物价部门要加强液化气市场价格监督检查,对不执行本地价格政策、价格干预措施,以及哄抬价格、牟取暴利的经营单位和个人,要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