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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成果管理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

  鼓励区内企业申办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产业化基地列入自治区建设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四十四条 申报产业化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有利于新成果的产业化,组织管理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合理,人员素质较高;

  (二)具有一定规模和效益,有实施新成果产业化的资金筹措能力,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三)新成果产业化水平较高,产业化模式代表行业新成果产业化发展方向;

  (四)技术创新能力较强,成果居行业领先水平。大型企业应设有技术中心;中小型企业应具有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机制;

  (五)在行业技术创新、产业化和人力资源等方面为行业提高服务;

  (六)有实施产业化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

  第四十五条 申报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应提供下列资料:

  (一)《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二)新成果研发应用报告;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六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单位,应根据基地建设规划和实施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编制新成果产业化导则。

  第四十七条 产业化基地遇特殊情况不能按实施计划组织实施的,实施单位应及时报告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不能按照计划和要求组织实施的产业化基地,给予通告批评,直至取消产业化基地资格。

  第四十九条 产业化基地实施完成后,应及时向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产业化基地验收申报书》;

  (二)产业化基地建设综合报告;

  (三)产业化基地技术总结报告;

  (四)编制新成果产业化导则;

  (五)其他有关资料。

  第五十条 收到产业化基地验收申请后,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专家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产业化基地,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广西建设科技新成果产业化基地”验收合格证书和牌匾,并对优秀的产业化基地和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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